丹陽市素有“眼鏡之鄉”的稱號,眼鏡是該市的優勢和特色產業。近年來,市法院針對涉及眼鏡行業訴訟案件逐年增多和行業特點,與該市眼鏡商會簽訂了《建立和諧共建機制協議書》,建立了培訓服務、信息共享、司法協助、聯系溝通四項機制,創新了行業協會在社會管理中的輻射與橋梁作用。
一是培訓服務機制。商會向法院報送典型風險案例,法院編寫培訓案例后,由商會定期召集眼鏡行業內的企業員工特別是管理人員開展法律培訓,通過典型案例剖析和法律條規的宣講,拓寬企業管理者的法律知識,提升企業從法律層面上識別、化解風險的能力。
二是信息共享機制。一是商會發現行業內企業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時,及時向法院通報,并咨詢相關法律問題,法院相關庭室向協會提供化解風險的法律方案,并對風險的化解、控制進行指導;二是企業經營風險轉化為訴訟案件時,及時立案、審理、采取相關保全措施,由商會督促涉案企業提交證據材料;三是針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糾紛,法院和商會之間及時互相提供預警預報信息,共同協商緊急處理方案,依法妥善地做好處置工作;四是法院在訴訟案件中涉及到眼鏡行業專業術語的,商會及時提供書面的行業解釋。
三是司法協助機制。一是法院選擇合適的案件,由商會邀請企業人員旁聽庭審活動,對法院司法行為進行監督。二是法院與商會不定期開展走訪企業活動,及時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為企業服務的具體措施;三是法院每年組織法官深入商會選定的企業開展調查研究,對帶有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用司法建議的形式從法律上釋明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切實幫助企業防范經營風險;四是法院對涉訴雙方均為商會成員單位的案件,可委托商會進行調解,商會應組織人員進行訴訟雙方調解,法院為調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撐。
四是聯系溝通機制。建立聯系人制度,加深信任和理解,加強雙方的工作互動和配合,堅持日常信息交換,法院向商會提供新出臺的有關企業經營與治理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商會則向法院提供最新經濟發展動態及上級有關部門對經濟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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